原告黄**诉被告徐*、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住房买卖协议》,将被告所持有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返还的住房300㎡中的100㎡交付并过户给原告(价值45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19日,被告与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云南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五华区下马村片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拆迁回迁安置补偿协议(集体土地)》,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城中村重建改造筹建办公室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村××号的房屋及附属...(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