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某某********(以下简*郑州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吉林某某************(以下简*吉林某某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吉林某某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工程项目漏算。原审关于混凝土连续覆盖44m工程款的认定错误,存在应认定而未认定的情形,原审庭审过程中郑州某甲公...(本文书还有1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