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与被告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被告林*、被告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兰*偿还池**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林*、兰*偿还池**借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由林*、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林*、兰*以经营缺乏资金周*为由向池**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条给池**,借条记载“本人兰*向池**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月息两分。借款人:兰*、林*2018.9.21日”。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汇付至兰*银行...(本文书还有1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