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1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28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刘**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75mg/100ml)驾驶×××号小型轿车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疏港快速路下金村前地段,追尾碰撞前方由李*锋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后发生侧翻,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义乌...(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