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山市星**********(以下简称星时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被告星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35273.6元[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44元(5516元/月×9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28元(5516元/月×8个月);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32元(5516元/月×2个月);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2064元(5516元/月×4个月);5.住院期间护理费6285.6元(5283元/月÷30天/月×36天);6.住院期间伙食费1800元(50元/天×36天);7.劳动能力鉴...(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