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景德镇市********(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3)赣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柴**,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113433.14元的证据系伪证,即2020年4月20日《协议》上的公章及签名是虚假的。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该份《协议》,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该份《协议》上加盖的上诉人公章与上诉人备案公章不符,且被上诉人签名也与其起诉状签名存在显著区别,非被上诉人本人签名。为查明该份《协议》加盖的上诉人公章和被上诉人签名的真实性,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准许对该枚公章进行司法鉴定。2.原审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上诉人作出的赔偿承诺,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承诺内容并未提到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20.5万元。原审被告作为一名普通销售人员无权代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赔偿承诺,而且上诉人对该承诺事先并不知情。2019年3月25日《协议》加...(本文书还有5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