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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第****、李**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皖13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原告宿州市第****与被告李**、被告王*、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宿州市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州市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腾退并搬离原告所有的房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李**、王*是夫妻关系,均系原告轧花厂职工,被告李**被告李**、王*之子。原告轧花厂业务停止经营后(2005年度),三被告在原告所有的轧花厂内的房屋居住。2023年度,原告轧花厂面临改制,需清空院落,净地进行招、拍、挂,遂找到三被告,要求腾退房屋,遭到三被告的无理拒绝。原告认为,三被告占有的房屋属原告轧花厂所有,被告无权占有、不予搬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来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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