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邮消费******(以下简称中邮公司)与被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753.85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18%标准计算、罚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24%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合计以年**24%计算的金额为限),另赔偿原告律师费98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在台州市椒江区签订了一份《“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本金200000元用于装修,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18%(年**),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为24期;逾期付款罚息的计算标准为贷款利率的1.5倍。合同第5.4.7条约...(本文书还有4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