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符**、符**、符**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德****(以下简称中德医院)、海南中德********(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符**、符**、符**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符**、符**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德医院、中德公司向符**、符**、符**赔偿医疗费19362.24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300元、死亡赔偿金288849.6元,丧葬费20217.6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9929...(本文书还有1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