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大连幸福************、被上诉人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于*与原审被告大连幸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妻子与被上诉人于*以及其员工王*朵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中,王*朵说于*系“老板”,于*自己说其是吉斯的“负责人”。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丈夫的电...(本文书还有10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