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建设******(以下简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3)苏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中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时间计算错误。上诉人2021年5月27日到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直至2021年8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期限:建议休息。体内还有内固定物生活不便利,上诉人回连云港老家修养,因当年疫情防控,上诉人无法时刻到南通来进行复查,2022年6月13日到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内固定物取出术。两次手术期间,上诉人并无法正常生活,更谈不上工作。因此一审认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时间计算错误,应自2021年5月27日(受伤入院治疗)起算至2022年7月17日(二次手术康*)止,共计13.7个月。二、上诉人对费用计算有...(本文书还有3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