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武*市鼎***********(以下简称武*鼎诚汽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邓**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武*鼎诚汽配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与判决前后矛盾,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驳回邓**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在判决第4页、第5页对邓**的诉请定性为过渡性养老金从而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存在明显错误。二、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邓**的诉请档案丢失遭受的损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1、邓**并非因违纪被开除,所领取的款项并不属于买断工龄的补偿金。2、邓**仅是以过渡性养老金作为因档案丢失主张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参考。本质是档案丢失导致的赔偿损失。3、邓**在2018年8月办理退休时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