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二运******(以下简称二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富宏******(以下简称富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上诉人富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富宏公司向二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17826.83元;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富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有误,二运公司以送货后开具发票日期后180天作为富宏公司付款日符合合同约定和双方交易习惯首先,双方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五点、第六条已明确约定涉案货款的支付期限,即为客户付款后5天内,同时富宏公司与客户的结算周*最长不能超过180天一审法院片面理解合同条款,并以此认定二运公司以送货后开具发票后的180天主张富宏公司支付货款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是错误的其次,从双方的交易模式亦可推定二运公司违约金的起算点遵循客观事实,符合常理双方购销关系自2016年起至2019年,双方已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一般是富宏公司依据第三方客户向其下订单后才向二运公司下单,货物基本上都是直接从厂家送至富宏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富宏公司提供的多份证据均可显示双方的交易习惯是由厂家直接发货至客户而且,双方在2019年1月1日续签的《轮胎销售合作协议》也根据上述交易习惯,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资金结算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本文书还有6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