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男,198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再审申请人安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者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钱*和安徽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安徽某某**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扣除酌定顺延的60天,安徽某某**应在2022年3月1日前交付房屋。钱*于2023年9月向安徽某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于2023年10月7日起...(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