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睢宁县双*********(以下简称某某社区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社区某某组的负责人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沈**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首先,上诉人系涉案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已连续承包鱼塘十余年,且由于养殖需要进行了相应的投入涉案鱼塘征收时系在上诉人承包期间,由双沟镇人民政府人员与上诉人共同到涉案鱼塘进行清点测量被上诉人事后就涉案鱼塘分别收到了26000元/亩的土地补偿款,及按照14000元/亩计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其中14000元包含鱼塘设施投入及损失费另外,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睢宁县水利局出具的涉案鱼塘被征收的具体时间,同时证人吴*,4也对涉案鱼塘征收所属的项目名称予以认可,由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涉案鱼塘的征收系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但一审法院故意忽略重要证据,对此不予认定,且判决书中对涉案鱼塘的征收时间只...(本文书还有5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