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余姚市永*********(以下简称永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永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空调款107000元,并给付原告三倍赔偿款321000元,共计428000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0日,原告因自建房屋装修需要到被告处购买大金中央空调,双方签订《中央空调修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其向被告公司购买大金牌中央空调系统(大金一拖多)、总金额为109000元、保修期为三年,被告公司为其进行设计和安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共支付被告空调款107000元(扣除原告在安装过程中自行购买的部分电线等材料...(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