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林某*******(以下简称“林某炎农场”)与被告温*永生*********(以下简称“某某某某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王**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炎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承包的耕地上阻拦耕种的侵权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温***乡**村的种粮专业户,2023年9月古*村的9个组的村民户将自己家庭的口粮地承包给了原告耕种,承包期5年自2023年9月起至2028年10月底止,每亩每年承包金750元,原告已将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的承包金分别给付了9个组的村民。但当原告在承包地上耕种时,遭到被告指派的人员的阻拦,其理由是该土地是被告承包的,但其没有任何书面依据,发包的村民均不认可,致使原告无法犁地播种,直接耽误耕种季节,损失逐渐扩大。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尽快处理纠纷,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