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及截止2021年2月17日利息12175元,暂计157175元(后期按年息14.8%标准,自2021年2月1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被告张*以经营缺乏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高**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清偿部分债务,余下本息至今尚未清偿。
张*、高**未提出答辩。
原告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书、借条、转账记录、对账单、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