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金汇******(以下简称金汇公司)、陈**、蒋**、陈**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汇公司、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王**对(2019)浙0604民初****号案件中300万元借款组成的陈述,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期间,王**所述300万元借款构...(本文书还有10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