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金信******(以下简称金信公司)诉被告甘肃福旺******(以下简称福旺公司)、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14日、2023年3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闫**、被告福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一次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福旺公司支付原告借款35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福旺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07332元{69999元【500000元×8%+12个月×21个月(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37333元【350000元×8%+12个月×16个月(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以上合计457332元;三、请求依法判令福旺公司按照年利率8%自2023年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杨**在未履行或...(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