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朝众********(以下简称朝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魏**、河南中诚********(以下简称中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朝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改判驳回对朝众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服金额1785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一审将各方之间的关系认定错误。涉案项目是由中诚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是发包人,但一审将中诚公司认定为总承包单位错误。朝众公司是涉案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但一审将朝众公司认定为劳务承包单位错误。2、魏**是四川鑫盛豪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一审将魏**认定为朝众公司带班工头、...(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