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某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渝0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酉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中华、万**,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旭、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因损坏油茶树基地及树苗等所造成的损失暂定为人民币20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具体的组成方式为购买7600多棵油茶树苗花费20几万,退耕还林损失40几万,已支付工人工资70几万,购买水*、农药等24万,最终以评估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原告分别与某乡某村9组的王**、王*乙等30余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土地进行经营,承包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45年5月24日,承包期为30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种植柚子树苗,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柚子树苗全部损坏,后原告根据市场情况需要,...(本文书还有5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