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焦**因与被申请人赵*、海南东方***********(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琼97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焦**的合法权益。一、原判决以焦**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自己已支付购房款的主张为由,认定焦**不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执行的要件,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仅仅局限于某种形式,即使焦**因时间久远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其向王**转款的转账凭证,但焦**已经提交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全额支付的事实。(一)焦**原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全额支付。其一,飞龙公司于2016年与焦**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与王**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书》,结合《房屋抵债协议书》第一条第11项和第二条约定可知,飞龙公司同意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11套房以抵消债务方式支付购房...(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