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被告阿荣旗鑫***********(以下简称鑫秀文化旅游公司)、李**、关**、刘*、关**、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秀文化旅游公司、李**、关**、刘*、关**、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鑫秀文化旅游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3622771.16元以及代偿款项产生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计算,其中以204649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以1576274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计算到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鑫秀文化旅游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35万元;三、依法判令被告鑫秀文化旅游公司给付原告本次诉讼应支付的律师费...(本文书还有3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