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及原审第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2)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张*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全部由张**、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梁*应向张**、张*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梁*不是本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担主体,不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福龙原宾馆才是《债务转移合同》的承受人、本案的适格被告。2018年12月21日,张**与梁*签订《协议书》,约定“从2015年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福龙原宾馆能存在。.。.。.从2018年12月21日到2020年3月30日,由梁*负责(福龙原宾馆法人)给张**肆拾万元,借款柒拾万元欠条给梁*,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30日之间不起诉,如超过规定时间不给张**肆拾万元,此协议无效,到那时张**有权起诉福龙原宾馆”。该《协议书》系张**与梁*之间另行达成的新的意思表示,实质变更了2018年12月19日张**与梁*、刘*签署的《债务转移合同》的债务承受主体。《协议书》相较于《债务转移合同》系明显不同的意思表示,《协议书》对于债务转移的安排作了新的明确:1.债务转让协议签订的前提为“福龙原宾馆能存在”;2.2018年12月21日到2020年3月30日期间,由梁*替刘*偿还债务,账务由70万减少为40万;3.若超过2020年3月30日,梁*无法偿还40万,则协议失效,由福龙原宾馆承担该笔债务,张**有权起诉福龙原宾馆,即福龙原宾馆为最终的债务承担者。福龙原宾馆由刘*出资建立并经营,后刘*虽将宾馆承包给他人经营,但仍掌握着宾馆的所有权,宾馆承包出去获得的相关收入归其所有。刘*与张*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上除刘*个人签字盖章外,还加盖了福龙原宾馆的公章,个人借款加盖公司印章,亦可证明刘*实际上以...(本文书还有8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