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韩**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光凯****(以下简称光凯中心)、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中区法院)(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20)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韩**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城中区法院(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西宁中院(2020)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支持杨*、韩**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城中区法院(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2014年9月5日后谢**与光凯中心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再未实际履行由于谢**已经向光凯中心履行了交纳商铺租金,无义务再向租赁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商铺租赁期间的租金至于本案涉诉商铺租金应当由谁收益,则是引起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韩**享有商铺的收益权,但其商铺买卖协议的相对方是杨*,而不是光凯中心和谢**,至于光凯中心收取谢**的租金行为是否适宜,其与杨*之间的西宁光凯****经营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则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此,杨*、韩**所主张的本案d32#、d33#、d39#商铺租金(含暖气费综合费用)、逾期违约金以及谢**因其私自转租d32#商铺的可得利益80000元(被告私自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关于韩**要求谢**腾出d21#商铺13%的面积,并偿付2017年12月4...(本文书还有5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