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韩**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光凯****(以下简称光凯中心)、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中区法院)(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20)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韩**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城中区法院(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西宁中院(2020)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支持杨*、韩**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城中区法院(2020)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2015年1月9日后李**与光凯中心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再未实际履行由于李**、李**已经向光凯中心履行了交纳商铺租金,无义务再向租赁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商铺租赁期间的租金至于本案涉诉商铺租金应当由谁收益,则是引起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韩**享有商铺的收益权,但其商铺买卖协议的相对方是杨*,而不是光凯中心和李**、李**,至于光凯中心收取李**、李**的租金行为是否适宜,其与杨*之间的西宁光凯****经营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关于韩**要求李**向其赔偿因私自转租e-06#商铺的可得利益损失6万元,该请求不在韩**的收益范围,韩**不是受偿主体关于韩**要求李**、李**腾出e06#商铺的21.66%的面积,并偿付2017年12月4日前占用该商铺保管费31917.2元的诉求,因韩**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商铺系李**、...(本文书还有6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