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中国石油*************(以下简称青海分公司)、王*、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分公司的委托人王*、被告王*、被告张*均在云审互联网上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民工工资120,000元,根据国法明确规定:拖欠民工工资可增加50%在讨费用,另增收60,000元作为原告等工人这一年来为民工资讨要的费用补偿,合计180,0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张*、中国石油*************在2021年6月15日给原告承诺支付民工工资时日期限在2021年7月16日全部支付完毕,由于原告等工人做的日喀则市珠峰南加油站建设工程已完工交业使用已满一年之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里的第三条...(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