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隆客达食品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于2014年05月至2021年07月以4,000元/月为标准的工资34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34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05月入职于被告处,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后*被告处任职,在此期间负责前台收银、摆货、拉货、送货等工作,在2014年05月至2021年07月工作期间,被告无故连续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资未果,2021年07月07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