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京石**********(以下简称京石伟业公司)与被告青岛领航**********(以下简称青岛领航公司)、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石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青岛领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石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领航公司、韩*承担连带责任,立即支付原告京石伟业公司售油款292024.28元及利息21436.2元(以292024.2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6月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青岛领航公司、韩*承担。以上合计:313460.48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7日,原告京石伟业公司与被告青岛领航公司签订了《供油合同》,《供油合同》约定由...(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