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宏******(以下简称宏源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刘**上诉请求:变更(2021)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砖款72,091.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但双方之间有尚未结算的账目,应该重新结算。第一,2018年9月20日的欠据,是被上诉人单方改动的,该份欠据实际上是2017年出具的,双方是结算过的,有证据证明2016、2017两年的砖款均已结清。第二,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还欠上诉人砂款73,000.00元,并且是2016、2017两年的,该据就包括2017年9月20日的欠据在内。第三,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数额应该扣除以上两项款项102,145.00元,也就是说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的数额是174,236.00元减去102,145.00元剩余72,091.00元。第四,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款项,上诉人愿意用卖楼款抵顶,虽说约定的时间没有卖出,但是上诉人也同意被上诉人对外...(本文书还有4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