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支行答辩称:本案三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至今没有任何的证据显示涉案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或者正式的抵押权登记。某某房地产公司一味强调其可以协助黄**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办理,因此抵押权没有成立。某某房地产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责任依然有效,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对本案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某某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黄**邮寄《催促办理不动产权证通知书》,该通知主要记载:告知黄**案涉房屋已进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阶段,要求黄**在2022年12月30日前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所需要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审期间,本院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就“房屋在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的首次确权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商再对现房进行销售,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购房者名下的情况下,若购房者(借款人)...(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