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保证180个工作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准时、准数供货,每延迟一日需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案涉合同列明了关于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条款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某公司至今未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事实,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法院庭审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回答。“审对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时间?答:2016年10月27日到原告实际履行完合同内容。”“被告,什么时候发现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是...(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