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至2020年8月9日计息10575.97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1月15日计息23331.3元;截至2022年1月30日已付利息14500元;下欠利息19407.3元;余下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需要资金周*,被告要求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2月6日,原...(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