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钱**与被告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钱**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林**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多支付的96309元征地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合理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及父亲钱某友、母亲林**,均系南皮县西老庄村民。父亲钱某友于2010年3月26日因病去世。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把两原告父母应分的承包地挂在二原告各自家庭户名下。自2017年开始,西老庄村陆续有承包地被政府征收,二原告按照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款从村委会领取。领取后,由于村委会及村民包括原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二原告按照父母二人的份额共给予被告征地补偿款19261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据该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本文书还有2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