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进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涉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仅根据(2013)内0626乌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上诉人为借款人,认定某三、被上诉人为担保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内容错误损害上诉人的民事权益。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的某四诉某三、被上诉人保证合同一案调解书中将某三、被上诉人确认为保证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述调解书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某四提供的《借款条》明确记载借款人为上诉人、某三、被上诉人,但调解书过程中未通知上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某四、...(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