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百*********(以下简称百镒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若*********(以下简称若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若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220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从2017年起就有加工方*的往来,在2021年6月11日、18日,原告将加工好的方*及底座送至被告处,上述2批的加工费为22048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支付,故起诉来院。
若意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