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呼和浩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呼和浩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4184元;[2015年5月25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已核减归还部分;②从2022年4月29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后附利息计算明细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23%,被告还款方式时为先息后本,并且被告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利息700000元,但被...(本文书还有2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