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汪*、丁*、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汪*、丁*、汪**申请对严**因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抚州金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开庭时,原告严**及其代理人张**,被告丁*及三被告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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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844.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60354.0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17时55分许,汪*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在206国道亿佳路段由东至西横穿道路时,与从富溪工业园区沿206国道往市山(由北至南)方向行驶由严**驾驶的抚临时484l6号**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严**...(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