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
上诉人广东全某**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是广东全某**的员工。2022年7月17日13时45分左右,王*在下班回家路上与邓某驾驶的粤x**小型汽车在顺德区xxx路口交界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右手腕部受伤,随后到顺德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c3型);2.尺骨茎突骨折。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王*2023年2月27日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海人社局于2023年3月3日受理,于同日向广东全某**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南海人社局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678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文书还有3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