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法有效。现因上诉人迟迟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导致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上诉人有权提出解除协议。房款返还问题,上诉人是认可车世客公司的代付行为,不然也不会同意用收益款冲抵房款并向被上诉人出具222029元的收款收据,所以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内容正确。
原审第三人车世客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
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世客(咸*)汽车商业广场《内部认购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22029元;3.依法判令被告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期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2000元);2、3项共计224029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宋**(买受人乙方)与被告锦之明公司(出卖人甲方)于2012年10月6日签订编号为jzm060的《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投资...(本文书还有2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