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天*********与被告莆田市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莆田市优**********的法定代表人吴**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片,删除相关图片及链接;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3.被告在其拼多多店铺“优乐米男装专营店”首页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时长持续30天);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05月29日成立至今,专事服装生产、批发、销售业务。经营过程中对销售产品委托摄影机构拍摄包含模特人物的服装广告照片,进行推广宣传,并约定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均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运营的拼多多店铺“优乐米男装专营店”上展示案涉权利摄影作品并销售与原告经营...(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