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中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1310.0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2024年3月1日09时00分左右,黄**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借道通行由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宋**受伤,车辆、衣物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宋**承担同等责任。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327317.05元,其中医疗费154249.79元(剔除117元自购物品发票)、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