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瑞麦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孙**、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与被告浙江瑞麦房地产经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麦公司)、孙**、方**、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以诉前调解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3年10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告瑞麦公司、孙**、崔**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和支**账户存款。因调解不成,本案于2024年1月12日以简易程序正式立案,并由审判员龚益卿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瑞麦公司、孙**、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瑞麦公司返还原告意向金2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3年1月14日起按3.30%/年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方**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瑞麦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街写字楼意向金协议》,约定原告以¥12500.00/㎡的单价购买位于义乌市侨商大...(本文书还有5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