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8年3月**日出生,汉族,司*,现住建平县。
上诉人陈**、中国人寿****************因与被上诉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9月3日5时40分,赵*驾驶辽n×××**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至建平县繁荣路富山新城八大局西侧路口时,与同方向陈**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辽n×××**号重型自卸车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附加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陈**于2020年9月3日至10月13日在建平县医...(本文书还有4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