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七项,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阳*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与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无需向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某公司需向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该判决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仲裁裁决书确认某公司与阳*在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某公司不可能是阳*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更无需向其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费用。即使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需向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及仲裁委所在阳*未举证的情况下支持其所提出的不合理的每月工资标准,应依法予以调整。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阳*的实际用人方为姚某,而非某公司,某公司无法知悉其工资情况。本案阳*每月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于阳*,而非某公司。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5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