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以下简称郑州市人社局)、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谢**、王**,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人社局2023年5月9日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22]003115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郑州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的父亲张某新的死亡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8日7时12分左右,张某新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承建的青海省海兴县羊曲村水电站项目厨房准备早餐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同事送...(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