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为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归还原告叶*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了该笔借款;...(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