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尔康********(以下简称尔康公司)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尔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表人孙**、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尔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34,684元及利息损失(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饲料生产业务。被告自2014年起长期向原告购买饲料。2016年7月21日,双方经过核对确认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134,684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赵**辩称,确认存在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但具体欠款金额需要核实。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出售给案...(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