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镒*******(以下简称镒韬公司)诉被告广东冠粤******(以下简称冠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镒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被告广东冠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镒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35707.55元及利息228851.83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详见附表),及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中山市加二线黄圃岭栏路工程的水泥。后原告根据被告一提出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时间等要求,保质保量供应物质,经原告核算,截止至2020年12月20日被告应付未付的水泥款合计3635707.55元,对账后被告仅清偿了300000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被告的行为...(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